美国为什么不杀光黑人?
美国的警察不是军队,不可能搞大杀特杀那一套的。 其次,黑人也有公民权,也是纳税人(虽然缴税比例和白人相比有差距,但谁让你当奴隶年代白人不养你!),所以也不能随便杀。 最后,总统是三军统帅,他有权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军方处置“叛乱”或“危害国家安全”的人。但是,黑人的抗议游行显然不符合前两个特征,而弗格森事件中的“暴徒”显然也没有形成能够威胁国家安全的势力。即使总统有权力调动军队进行干预,军队也完全没有理由、也不可能听命于一个毫无证据指控就胡乱动用武力的领导人。
事实上,历史上对于非裔美国人暴力犯罪事件的反应,无论是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还是最近几次黑人枪击白人的事件,官方的反应都是极其克制甚至有点被动的,警方几乎没有可以动用的武器。 在美国,只有州级别以上公安机关才有资格配备枪支,而县市级的小警局绝大多数都没有这个资格。就算是大一点的公安局或者刑警队,要配枪也很不容易——不是说你当上警察就有资格配枪,你要申请,然后经过很复杂的培训考核才能拿到枪。
而一旦拿到枪,使用起来也是非常谨慎。除了防身自卫以外,开枪杀伤犯罪嫌疑人的原则是在避免伤害其他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远地射击。比如罪犯持刀袭警,警察只能打腿;如果打手,打到受伤为止;而如果能不打腿而是踢腿让犯罪分子丧失行动能力,那是不准打的。因为腿部中弹如果伤得比较深,很可能造成残疾甚至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