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韩国怎么判?
根据国际毒品犯罪专家的研究,目前世界上主要的禁毒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限制主义,第二类是消除主义,第三类是刑罚主义,第四类是混合主义。 所谓“限制主义”,即对毒品的滥用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的政策;该政策的核心在于“禁绝”一切毒品的种植、生产以及流通,同时,对于吸食、注射等毒品滥用行为也予以严厉的禁止和处罚。 大多数国家的禁毒法律制度都可以归纳为这四类中的一个或几个。但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又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在我国,有关毒物的法律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条例》中。其中,《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八节中关于毒品犯罪的条款是认定与处罚毒品犯罪的最主要法律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毒品犯罪的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将毒品犯罪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非法持有毒品罪;
(2)容留他人吸毒罪;
(3)贩卖毒品罪;
(4)运输毒品罪;
(5)制造毒品罪;
(6)走私毒品罪 除上述明确规定的犯罪外,还有以下犯罪情形需要依法认定和处理:
(7)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8)强迫他人吸毒罪;
(9)介绍买卖毒品中介人。
在我国大陆地区,对毒品犯罪的追究采取的是刑事起诉追诉原则,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且属情节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国民的刑事责任能力却有特别的规定。 具体而言,依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不满70周岁的公民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