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爽在美国放了吗?
根据美国司法部的官方表述: 所谓“唐爽因涉嫌非法发送干扰电讯被捕”是完全虚假的。 其次,我们来看本案的法律程序可能是怎样的。 根据警方的声明,案件涉及三项电诉(electronic-snooping)犯罪和一项电信欺诈罪,因此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款包括:《通信规范法》第1038条、第1039条以及第1030条。 《通信规范法》第1030条规定了三项电信内容相关的刑事罪名——虚假申报罪(Section 1030(a))、违反数据发送禁令罪(Section 1030(c))与滥用法庭通行证令罪(Section 1030(d))。这些罪的主体都是自然人,不适用于社会组织或机构。
1. 虚假申报罪 发件人提供虚假的联系方式(如伪造电话号码或者电子邮箱地址)来隐藏自己身份,以逃避法律责任,涉嫌构成联邦刑法第154条规定的虚假申报罪。该罪是重罪,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2. 违反数据发送禁令罪 未经用户许可向他人发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信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通信规范法》,除非出于合理的目的(例如,寻找失踪的儿童)并已经得到了适当授权,否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收集或传输他人的个人信息。 若是为了寻求新闻真相而向他人发送电子邮件,显然不属于合理目的。如果调查属实,唐爽有可能被控犯有违反数据发送禁令罪。该罪也是重罪,可判有期徒刑或罚金。
3. 滥用法庭通行证令罪 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唐爽的抗辩理由并不充分,不能成立正当程序的理由,那么他有可能被指控犯有滥用法庭通行证令罪。根据《通信规范法》,法庭有权命令中止对证据的获取,但在其他情况下发布禁令是违法的。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本案的两个关键争议点,即: (1) 唐爽是否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以致于精神崩溃? (2) 有前科的周立波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危险人物而被禁止入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