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摔死宠物怎么判?
先放结果,这个案子最后以双方和解告结 然后说案子,这案子有几个亮点可供参考:
1,当事人是美国人,在中国境内实施犯罪,根据案件涉及地域,应适用中国法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条、75条规定,犯罪地法院有管辖权。南京当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下列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由被害人向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应当书面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的方法和途径;公诉案件中,如果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中国司法机关举报。 这里有个细节需要注意,就是被害人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也就是说,被告没有抗辩理由,那么,被害人的证据就要非常充分,因为要对抗被告方聘请的专业律师。
3,本案中,被告方辩称属于意外事件,理由是: “在施救过程中,由于被救动物体型较大且处于失控状态,罗某某为避免被救动物继续伤害其他小动物,在紧急情况下对被救动物进行了制止,但其力度无法预见会造成被救动物的死亡。” 这个辩解理由成立吗? 不完全成立,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当罗某某把猫咪举过头顶时,只要他保持一定的警惕,一个正常人都应该意识到,再往下掉落,可能猫会因此受伤甚至死亡,所以他采用双手接住的方式,本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问题出现在他把猫抱起来后,没有第一时间查看猫的状态,而是把关注点放在另一只小猫身上。这就造成了他后续所谓的“无力阻止猫跳脱”等一系列事情的发生....换句话说,要不是那只小猫去挑衅,这悲剧或许根本就不会发生。所以,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讲,罗某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80%左右)。
4,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救助对象”? 本案当中,罗某某把猫抱起来的目的是?是为了不让它伤到其他小猫而采取的“救助措施”还是仅仅为了“自保”?前者属于救助,后者则不能。所以,对于罗某某来说,前者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而后者则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