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住房如何申请?
2016年3月1日起,北京开始实行《北京自住型商品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自住房的申请条件包括4个方面——
①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及未再婚证明;
③已婚家庭夫妻双方均无住房,且在本市无房且未租住公房;单身家庭本人或一方无房且无租赁住房。
④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购买面积原则为家庭人均30平方米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新买的普通商品住房5年内再次上市交易的,交易后的所得收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前这一政策仅针对二手房。 新购住宅5年内再次交易,交易后所得收益要按此政策缴所得税。 具体而言,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5年内重新买房的,其出售的房屋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所交的税费按上述规定免征;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所交的税费按照二手房交易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另外,新政还明确,对职工家庭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征税时所认定的家庭唯一房产不再限于夫妻共有房产,认定为家庭唯一住房的范畴也包括了成年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的共同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