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的五行各属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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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即五种刑罚,是中国古代刑法中最重要的处罚种类。根据《周礼·秋官》载,西周时已确立墨、劓(yì)、剕(fèi)、宫、大辟五种刑杀制度,秦沿袭之。汉代法律称这五种刑罚为五刑。东汉许慎注《说文解字》曰:“汉律,囚罪一等五刑;斩右趾,弃市;斩左趾,黥(qíng)。”所谓“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实际上是汉代适用的肉刑,与墨、劓、剕、宫、大辟相当,是当时最为常用的刑罚。

晋代杜预注《春秋经传集解》提到晋国制定的刑书有四百二十条之多,但真正实行的不过二百五十条左右,可见其数量是非常庞大的。这些刑制至南北朝时期大体沿用。

隋朝建立新的刑制,将隋文帝制定的刑罚分为五类,即笞、杖、徒、流、死。唐代以后,又对各种刑罚的适用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宋朝统一中国后建立了完善的法典体系,将刑制规定在《宋刑统》中,并明确宣布“刑统者,刑法之准则也”,表明了国家正式以法定犯罪和刑罚对待犯罪的立场。

《宋刑统》继承发展了隋唐以来的传统,把刑罚划分为五个等级,称为五刑:笞、杖、徒、流、死,每种刑罚都有一个具体的量刑幅度,即笞十五下、杖七十下、徒一年、流二千里、绞。

元代刑律较简,仅设笞、杖、徒、流四刑,没有死罪,而且刑种用刑方式比较简单。

明代承元制,刑罚也是四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死刑往往不待秋决而即时处决,流刑改为流徙两千里,并在北方边塞充军。

清代的刑法基本上继承了明代的制度,只在个别条款上略有不同。清初法律还有“刺字”之刑,雍正时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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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木、水、火、土五行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系统思想,用于描述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抢在五行中属火。五行相生相克,因此,抢被木相克。另外,抢相生木,即抢能够生发木。

火的特性是炎上,如《尚书*洪范》所说:“火曰炎上”。火的专长是热和光。世间万物都离不开热和光,没有热和光就没有生命。

火的生成需要木的资生,火势的盛衰决定于木的盛衰,木越盛火越旺。木竭则火衰,没有木,火将熄灭。所以,木是火的“母”。火又能使木持续燃烧,不断产生热和光,火旺则木亦因此而兴旺,木因火的生生不息而常绿。所以火是木的“子”。

木是制造武器和建筑材料的最佳材料。中国古代人类,无论是修筑城堡,或是制造武器,一般都用木。如筑城用木“板”、架桥用木“梁”,打仗用木“枪”木“弓”,这些都可以归纳于抢。所以,古籍中把抢列为木。

火的使用与管理必须依靠人类。古代人类用“抢”烧山伐木,用“抢”烧草熔铁,用“抢”烧饭取暖。古代人将火种封入“木”制的抢中,才能终年有火。“火”“抢”结合,威力无穷,山林依靠它开垦,房屋依靠它建成,生铁依靠它炼成熟铁,野兽依靠它除尽,野物依靠它烧烤。

木、火两者虽有“母”“子”关系,但木与火两者又会发生矛盾:木因火势过猛受到焚烧破坏,火又因木过份繁茂,火势受到约束无法上炎。这种矛盾运动成为木与火两大类事物的斗争纲领。人类在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过程中,为了使木的繁茂受到火的约束,火的过旺受制于木,从木、火这种相“克”关系中,总结出木克火这一基本规律。

古人把从木、火两类事物中总结出的规律,归纳到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一切事物,于是把木、火两者相克关系作为一切具有木火属性的事物运动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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