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的五行各属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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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即五种刑罚,是中国古代刑法中最重要的处罚种类。根据《周礼·秋官》载,西周时已确立墨、劓(yì)、剕(fèi)、宫、大辟五种刑杀制度,秦沿袭之。汉代法律称这五种刑罚为五刑。东汉许慎注《说文解字》曰:“汉律,囚罪一等五刑;斩右趾,弃市;斩左趾,黥(qíng)。”所谓“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实际上是汉代适用的肉刑,与墨、劓、剕、宫、大辟相当,是当时最为常用的刑罚。

晋代杜预注《春秋经传集解》提到晋国制定的刑书有四百二十条之多,但真正实行的不过二百五十条左右,可见其数量是非常庞大的。这些刑制至南北朝时期大体沿用。

隋朝建立新的刑制,将隋文帝制定的刑罚分为五类,即笞、杖、徒、流、死。唐代以后,又对各种刑罚的适用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宋朝统一中国后建立了完善的法典体系,将刑制规定在《宋刑统》中,并明确宣布“刑统者,刑法之准则也”,表明了国家正式以法定犯罪和刑罚对待犯罪的立场。

《宋刑统》继承发展了隋唐以来的传统,把刑罚划分为五个等级,称为五刑:笞、杖、徒、流、死,每种刑罚都有一个具体的量刑幅度,即笞十五下、杖七十下、徒一年、流二千里、绞。

元代刑律较简,仅设笞、杖、徒、流四刑,没有死罪,而且刑种用刑方式比较简单。

明代承元制,刑罚也是四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死刑往往不待秋决而即时处决,流刑改为流徙两千里,并在北方边塞充军。

清代的刑法基本上继承了明代的制度,只在个别条款上略有不同。清初法律还有“刺字”之刑,雍正时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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