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必须5号扣款吗?
1、企业应当按时如实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缴费申报工作。 2、用人单位被投诉后,社保局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单位进行查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对伪造档案、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停止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并通知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四)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情况。
3、除了行政责任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有可能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未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偿拖欠的工资,并可处以罚款: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