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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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明星圈来讲,有人对他们的金钱羡慕不已,有部分人对他们的高收入抱有怀疑态度。有人曾做过粗略的估计:影视明星的收入中只有五分之一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公开,其它五分之四以各种形式成为“避税”收入,如果把这五分之四的“避税”收入加进来,明星们实际所得要高出许多倍。明星们的高收入和高入不相符的纳税数额,的确存在极大的反差,难怪人们会有怀疑。

实际上,我国明星高收入和低税收的现象是存在的。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而且规定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演出、录音、拍片、外出讲学、作报告、授课、翻译、审稿、书画以及其他劳务报酬”。也就是说,明星拍电影、出专辑、参加各种演出活动所得的收入应按照20%的税率缴个人所得税。

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劳务报酬所得”范围内,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即对一次取得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元的,税率为20%;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对明星们拍一部电影、出一张专辑或者参加一场大型演出活动而言,获得收入一次就是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是很平常的事。这在上述法律规定中属于“一次取得收入畸高”,因此对这1000万元的收入中“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应为50%(即20%×200%),应纳税额为16万元×200%=32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适用的税率应为100%(即20%×500%),应纳税额为732万元×200%=1464万元。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32+1464)万元=1496万元,应纳税额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为1496/1000=149.6%。也就是说,如果按照以上规定执行,明星王宝强(化名)应缴纳1496万元个人所得税。很显然,王宝强(化名)缴纳24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完全是因为他适用了“劳务报酬所得”应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和30%的加征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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