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都缴税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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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的春节以来,税务部门查处多位明星偷逃税款的事情,就接连不断的爆出。从春节前的郑爽,到春节期间的签订阴阳合同的潘粤明,再到薇娅偷逃税款、戴军被调查、邓伦偷逃税款,如今又是王力宏和王志文。明星偷逃税款,似乎已经成为了普遍的现象,“明星避税”和“明星逃税”,似乎已经成为了偷逃税款的“法器”。

无论是逃税还是避税,这些都是利用法律制度漏洞及利用不道德的方法来减少、转移、规避的纳税。逃税是利用各种欺骗、隐瞒的手段来偷逃应纳之税款。避税是在没有改变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基础上,利用其中的漏洞和罅隙,来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以减少、转移、规避应纳的税收。从本质上而言,逃税是违法、犯罪的活动,避税是利用税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漏洞、罅隙或可作不道德的理解来谋求经济利益、减少应缴的国家税收。

明星偷逃税款,早就在社会上有了一定的生存空间,因为对于明星偷逃的税款,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早些年,就听圈内人说到,一些明星的经纪人和财务人员对于演艺人员(明星)收入的财务处理,就采用了“139”的方法,即将明星的收入分为三份,第一个三分之一由经纪人或电影制作人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将缴税后的“合法收入”打入明星的账户;第二个三分之一打入明星的账户,不用缴税;第三个三分之一由经纪事务所或电影制片人“保管”,也不用缴税,待需要的时候,由相关方来支配。对于第二个和第三个三分之一的“黑”收入,就是演艺人员逃税的部分。

对于一些小的影视制作公司和小的演艺团体,对于支付的演艺人员的报酬,没有进行代扣代缴,这部分演艺人员的报酬也是“黑”收入,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此种种,演艺人员逃税成为了一种“合理”的存在,成为了司空见惯的事情。

由于演艺人员收入较高,如一些知名的明星、网红等,年薪或年收入少的有几百万元,多的能达数千万元,甚至过亿元,如此高额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就是说,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大于80万,就需要按照45%来缴税。因此,演艺人员的避税、逃税的动机非常强,成为演艺人员的“必需品”。

一些演艺人员的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从2019年1月1日起,需要在次年的3月-6月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并办理纳税申请。从今年以来,有关税务机关,查处了众多的演艺人员偷逃税款,就是演艺人员没有在今年的3月-6月汇算清缴和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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