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是如何?
1787年5月--9月,在美国费城召开了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制定了新宪法。史称费城会议。主持这次会议的是华盛顿,参加会议的有汉密尔顿、麦迪逊、莫里斯、伯尔、加迪纳尔、埃莉奥特等。会议代表基本代表两个利益集团,即种植园奴隶主和工商业资产阶级、大农场主、高利贷者。
制宪会议关于新宪法的有关内容辩论十分激烈,最后以55人中出席52人,42人赞成,10人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新宪法。1788年6月新宪法经13州中9州议会批准后正式生效。7月,邦联议会公布了新宪法全文。1789年3月,新联邦正式诞生。4月,华盛顿就任美国总统。5月,第一届美国国会正式召开。
美国1787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这是新宪法的核心内容。三权分立,在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之间建立如此的制约衡势。总统对立法有否决权,国会给总统立法弹劾权,国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总统对国会立法的否决,国会对总统司法弹劾权在参议院,并且拥有最终审判权。国会可以立法约束总统行政权的行使(如行政命令),但总统有权要求最高法院裁决国会立法是否违宪。法院可以通过普通审判程序宣布总统行政权的行使违宪;但是总统有法官和大法官的提名任命和参议院的同意权,国会可以弹劾法官,参议院作最终决定,国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改变法院所宣布的法律的含义。国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每州2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根据各州人口数按比例分配名额选产生,任期两年。行政长官为总统(兼武装部队总司令)和副总统,由各州选民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法官和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后总统任命。法官和大法官只要行为端正就可终身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