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五行属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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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好玩,我本来是想写一个长一点的解答的,但是想了想,还是短一点的好 《易经》五行为:木火土金水。为什么这样排呢?因为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属木,夏天属火,秋天属金,冬天属水。而土是什么呢?土是八卦中的中央戊己土,它是不定的,随阴阳消长的变化而变化。它和四季没有关系。为什么呢?古人将一年分为十二个月,每月分为中气和小气,其中二月为节气交替时期,古人用“立春”代表春季的开始,用“雨水”表示雨季的到来。四月立 夏,五月小满,六月芒种……如此循环。土是什么时候都有的。所以它没有固定的方位。

从以上来看,土是没有明确的方位的(当然,我们可以把中土定为中央,但这是不科学的,因为它的性质是随阴阳变化而变化的)。那么请问,法律属于什么?很明显,法律不是五行之一。因为它不具有五行的性质。五行具有生殖繁衍的特征,而法律只是人类社会现象。将法律拟合于五行是荒谬的。 但是,我国古代学者很聪明。他们发现万事万物都是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这种相互作用可以表达为一个五行相生相克的链条。于是,他们就用这个来套用法理上的权利义务。这就是“五行生克理论”在法学上的应用。其本质仍然是天人感应那一套。

比如,我们说“木能疏土”,土是能生化万物的,所以我们就衍生出“法官应当居中持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的结论。又比如,我们看见雨水能滋润大地,由此推演出“权利可以限制义务”的结论等等。 这种运用是很愚蠢的。因为任何一门学问都不可能用另一种未定论的学问来解释或者奠基自己的。否则就是瞎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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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戴圣编纂的《礼记·月令》是汉代五行说代表著作。汉唐时期该书以《孔子三朝记》的书名被列入经部礼类,《四库全书》编成以后进入子部儒家类。《月令》以孟春、仲春、季春、孟夏、仲夏、季夏、孟秋、仲秋、季秋、孟冬、仲冬、季冬等十二个月份为标题,每个标题下讲述相应的历法和政令,并以五行为月份标注颜色。孟春为大蔟,其色为青;仲春为夹钟,其色为青;季春为姑洗,其色为青;孟夏为仲吕,其色为赤;仲夏为蕤宾,其色为赤;季夏夷则,其色为赤;孟秋为南吕,其色为白;仲秋为亡射,其色为白;季秋为应钟,其色为白孟冬为黄钟,其色为黑;仲冬为大吕,其色为黑;季冬为大吕,其色为黑。《月令》是西汉五行灾异说的纲领性文献。汉代经学与五行政治思想密切地交织在一起。经学中以《洪范五行传》与《月令》最为典型。《洪范五行传》阐述的是五行灾异说,而《月令》则提出“以类相召”的阴阳调谐说,为政府提供治国模式,是西汉五行政治的核心。《月令》认为行政权是顺应阴、阳二气的互动而实施的政治,如果按照阴阳二气变化的自然法则安排政治,就能实现政通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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