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什么用酷刑?
谢邀 因为美国是现代性诞生的国家,而现代性的基石就是理性,平等和权利(自由) 近代以来,随着启蒙运动的深入,人们开始抛弃中世纪的宗教权威,转而寻求理性的世俗统治。于是资产阶级在获取了政治权利后,开始寻求建立一套基于理性基础上的政治体系。当然,资产阶级之所以能获得政治权利本身也是基于他们掌握了科学(数学,物理学等等)和哲学(洛克,康德)的理性思维。当资产者们正在孜孜以求地建立基于理性的政体时,发现了一份大礼等着自己——人性本恶的看法让死刑变得不再那么正义,而酷刑作为死刑的执行方式开始遭到批判。
1789年法国大革命期间,立法议会通过了《人权宣言》,其中第一条这样写道“在整个公共权力中,社会和个人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换言之,法理之上的主权在民,公民的个人权利和公众利益结合在了一起。在这种思路下产生的《拿破仑刑法典》明确规定取消了酷刑等一切非人道刑罚。 而美国建国之初正是学习了法国的这套理念,把公民的个人权利放在了至高无上的位置,认为政府的职责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美国建国初期制定的宪法和众多法律都是基于这个原则的。
比如三权分立制衡原理的《联邦党人文集》就指出司法机关不应拥有搜查权和侦听权,因为这两项权力容易侵犯个人私生活;同属于司法部门的律师协会也早在1778年就制定了禁止刑事被告自认有罪或者主动提供证据的规则,因为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定罪,任何罪行都应该由法庭搜集证据并在法庭上呈现,被告人无权自行提供证据。
当然,美国并非完全杜绝了酷刑,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州级别以下的法院是有权使用酷刑的。这主要是因为在美国虽然理论上是联邦政府负责执法,但很多轻罪实际上是由各州法院管辖的(州拥有部分宪法解释权)。另外,虽然宪法并没有赋予州政府使用酷刑的权利,但是根据“合法程序原则”,在没有明确的成文规定限制使用时,就可以推定州法院认为的使用酷刑的非法性。所以州法院使用酷刑其实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不过是传统延续罢了。而且这种低级法院使用的酷刑跟古代和中世纪没什么区别,就是折磨人身和精神上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