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四亿保释是谁?
谢邀 这个问题好,正好最近看了几部这方面的片子(里面好几位都是我喜欢的演员),就来答一下。 首先说一下什么是保释,这个概念其实来源于香港法律(《有组织及严重暴力罪行条例》和《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后来在美国发展成今天这样的体系。简单地说,在美国的刑法中,把犯罪分为3类(这3类的划分不是以罪行的轻重来分,而是以刑期长度划分):
第一类是轻度犯罪,这类犯罪的惩罚是比较轻的(比如罚款或者1年监禁);第二类是重度犯罪,这类犯罪的惩罚是比较重的(4年以上监禁);第三类是毒品犯罪,由于美国禁毒不力,所有这类犯罪基本都是重罪,惩罚更是严酷(20年以上甚至死刑)。 保释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让犯罪嫌疑人不被长期羁押而缴纳的担保金。根据联邦法律规定,被逮捕的人,只要交纳500美元的保证金就可以保释了。
当然,这种保释并不是无条件放人的,要符合一定条件才能释放:
一是申请人必须是美国的公民或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二是申请人不能是危险人物,比如说曾经犯过暴力罪的就不适合保释;
三是申请保释的时段是在审判前,如果到审判时当事人还关在看守所的话,就不能再保释了;
四是法院对保释的申请具有最终决定权。
关于“谁能够获得保释”的问题,从现有制度设计来看,主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社会危险性,至于其是否是跨国公司的高管、是否拥有巨额财力和广泛的社会关系等因素并不重要。
但司法实践并非像理论那样完美。一方面,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具体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时存在差别,比如有的地区就要求比较严格,必须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才能保释,而在一些地区却相对较松;另一方面,由于法官在决定保释问题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得到的待遇往往会有天差地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