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从美国引渡么?
你说的这个“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国的简称吧! 从历史到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国之间不存在引渡条约关系(1979年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的引渡安排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在没有引渡条约或者互相承认管辖权的前提下,中国的司法机构是没有权力向美国的司法机构移送被告的。 但是,大家也不要忘记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有美利坚合众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虽然它的馆舍不是特别大气。
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国驻中国使馆人员涉嫌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罪或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走私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必要时,经外交部批准,公安部可以对其拘留审查并提请批准逮捕。 据此,在中国的土地上,是可能将外国使节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诉讼的——“外交豁免权”在中国是有可能受到限制的(例如,外交官作为外国人对中国犯罪就不得享有外交豁免权)。
不过,按照《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相关的规定,对涉及犯罪的外国人的处理,都必须由外交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果真的是美国总统特赦了孟晚舟,那么她就可以顺利回国了。 至于有的答主提到的《中关领事条约》……还是省省吧,新中国成立以来,双方从未更换过该条约,而关于该条约为什么订立的缘由,网络上有一大堆的文章资料可供参考不用我来啰嗦。而且,要强调的一点是该条约仅适用于两国直接交界的领陆、领水以及港口、机场有关的设施,不适用公海及他国国内领土。(引自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