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孩子一般判给谁?
我代理过不少婚家案件,对于孩子的判决权是蛮有经验的。 先说结论,两岁以内的孩子一般都判归女方直接抚养。八岁以上的孩子需要考虑孩子的意愿。两周岁以上未满八岁的孩子,就需要结合方方面面的情况来综合考虑了。
首先,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可见,不论法院判决孩子归谁直接抚养,双方对孩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无法消减的。
其次,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看。2岁以下的孩子因为尚处在婴幼儿时期,自身并没有足够的能力来适应突然的改变和选择抚养人,所以法律才赋予母亲天然抚养孩子的权利。 但是,2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一定得表达能力,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仅具备表达的能力,同时也具备了一定的辨别能力(虽说法定监护人和实际监护人不能互相替代,但毕竟法定监护人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并不需要以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 所以,8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选择自己愿意跟随的亲人生活,而不再必然地随母方生活。 当然,这一般都是指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安排。至于父母的给付抚养费,只要不是过分地加重了一方的经济负担,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法院通常也是会支持的。
最后,从人性的角度考虑。父母对于子女皆有养育的义务,而幼年儿童的培养和教育更是涉及到了生理、心理等诸多方面的内容。父亲或者母亲任何一种一方都不可能完全取代另 一方的职能。 况且,很多夫妻在离婚时虽然达成的协议是孩子归一方直接抚养,但其实际上未必真的就完全放手,让孩子独立于自己的抚养之外。
比如,在探望权中就有明确的规定,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权,对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双方因探望权产生了矛盾,甚至是侵害了另一方的探望权,导致孩子的人身、财产受到了损害,孩子是有权向不直接抚养的一 方主张自己的民事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