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何不禁枪?
美国的宪法第二修正案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证国家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容侵犯。,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保护公民持有和佩戴武器的权利,但其中“管理良好”的民兵一词,使这一条修正案变得颇有争议。
支持控枪的团体认为,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中的人民,仅仅指代民兵,而非全体公民。他们强调这一权利源于英国普通法中保护王室特许民兵持有武器的传统,美国殖民期间也是民兵制,因此这一条修正案仅仅是为了承袭传统的民兵自卫权,而非个人自卫权。美国的很多主流法学刊物,乃至一些大法官在判决中,都支持这种观点,并且提出当时美国独立初期,对于“民兵”一词的理解和现在有所不同,当时指全体人民,而非现在受政府管理的武装。因此宪法第二修正案的真正含义,是保证人民的革命权。所以,控枪派的观点是,政府有权管理和约束持有武器的行为。
支持枪决的团体提出,修正案文本中,并没有明确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与属于民兵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更没有说持有武器仅仅限于执行公务等场合,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应视为一项个人权,不受任何政府管理。这一观点也得到了不少法学权威的支持。美国的拥枪团体认为,宪法赋予了公民持枪权,政府无权干预。但同时他们也认为持枪是公民权而非人权,外国的控枪政策不能适用于美国。
在上个世纪之前,对第二修正案的解释还是百花齐放,但二战之后,支持部分拥枪的一方逐渐获得上风,在1939年美国陆军协会诉US案中,认为第二修正案仅仅保护民兵所使用的与军事有关的武器,但不与民兵制有关的平民所持有的非军用武器则不在此列。在1982年奎格利诉US案中,认为“宪法保护的,仅仅是拥有适合军事目的的武器的权利”。
在1995年至2000年间,支持全面拥枪的一方,终于开始反攻倒算,开始质疑1939年的判例是否正确,他们认为第二修正案确实保护个人权。1995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US诉米切尔案中,认为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的,仅仅指“管理良好”的民兵所持有的与军事有关的武器,而非平民所持有的非军用武器。1997年,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同意这一论述,认为第二修正案中的武器仅指“能够有效装备一支有组织的民兵的”,而政府规定普通公民仅可持手枪则是合宪的。在2001年的帕克诉罗格斯案中,在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中,虽然最终以3比0赢得官司,但三名法官有不同的意见,两名法官认为宪法第二修正案所保护的仅是民兵拥有的武器,而不是个人,而另一名法官持反对意见,认为宪法第二修正案所保护的不仅仅是民兵,还包括个人持枪,这是基于正当程序所赋予的权利。这是历史上首次有法官在联邦上诉法院中持有这一看法。
在2002年US诉泰勒案中,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指出,既然持枪权属于个人权而非仅仅是民兵权,那么政府就有义务通过正当程序来剥夺个人的持枪权。2008年US诉海勒一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认定,第二修正案承认个人持有和携带武器是一项权利,这一权利并非来源于正当程序。